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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院出台新刑诉司法解释 禁止微博直播庭审

发布于2013-05-03  访问次数:4873  来源:法律快车

核心内容: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禁止通过发送邮件、博客、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,这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?又会有怎样的处罚呢?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,希望对您有帮助。
  司法解释规定,对未经许可录音、录像、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、博客、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,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。担任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,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、拘留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,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。
 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,诉讼参与人、社会公众进入法庭,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,应当遵守法庭纪律,这是尊重法治权威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当然要求,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,对法庭纪律进行了修改完善,今后旁听案件不得发博客和微博。
 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介绍,近年来,在一些庭审中,一些诉讼参与人、旁听人员通过高科技手段对庭审进行录制,或者通过发博客、微博的方式对庭审进行所谓的直播,甚至哄闹法庭,所以司法解释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规定。
  其认为除了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,其他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、录像、摄影,或者通过发送邮件、博客、微博客。这个主要是考虑到,在实践中,如果是利用电脑、手机等“直播”庭审情况,往往试图引发舆论关注、炒作,制造“舆论压力”,这是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、公正审判;此外我们也认为你诉讼参与人到法庭来,应该专注庭审,如果你不专注庭审,发博客发邮件,有违职业道德,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  【延伸阅读】
  法庭审理过程中,诉讼参与人、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:
  (一)服从法庭指挥,遵守法庭礼仪;
  (二)不得鼓掌、喧哗、哄闹、随意走动;
  (三)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、录像、摄影,或者通过发送邮件、博客、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,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;
  (四)旁听人员不得发言、提问;
  (五)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。
  法庭审理过程中,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,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:
  (一)情节较轻的,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;
  (二)不听制止的,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;
  (三)情节严重的,报经院长批准后,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;
  (四)未经许可录音、录像、摄影或者通过邮件、博客、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,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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